第(3/3)页 一般而言,各个国家的破产法都会规定,自己的法院如果一旦启动破产程序,那么相关的法律效力也会及于破产公司的海外财产。简单而言,如果日钢在东洋被宣布破产,那么破产的效力也会延伸到日钢在海外的财产。 反过来也成立。 如果说日钢在海外被宣布破产,那么外国法院的破产命令也会反过来拘束到日钢在东洋的财产。 当然,日钢在东洋内的财产处置,从理论上说,只需服从东洋的司法机构的处置,不需要理会境外的法院任何处置。但是,这样一来就会变得非常麻烦,特别是日钢是一家上市公司,它的投资者遍及世界各地。 因此,为了避免被海外法院率先宣布破产—— 东京高等裁判所只能够抢在所有海外法院之前,宣布日钢破产程序开始。 只有这样,东洋的法院才能够占得先机。 是的,这就是北原的计划。 东京高等裁判所是最早受理日钢破产的法院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,东京高等裁判所晚一步于海外法院作出破产决定,那么日钢在东洋境内的财产就会受到海外法院的拘束,更别提日钢的海外资产会被海外法院的执行机构所鲸吞。 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局面。 东京高等裁判所只剩下一个选择。 那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启动破产程序,确保案件的主动权始终在东洋手中。 北原看着这一封封寄往海外律所的材料,他的嘴角微微翘起。 现在到东京高等裁判所要做出决断的场合了……